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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外汇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155页(743字)

国家对中国工商银行等商业银行从事外汇业务的管理。开办外汇业务的申请审批,商业银行经营外汇业务需要有一定的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申请条件,主要有:确属国家或地区外向型经济和对外贸易、金融发展的需要;必须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专业银行;应有一定数量的熟悉国际金融、外汇业务素质较高的专门人才;必须有专门办理外汇业务的机构和固定场所;有一定数额的外汇资本金,其全国性总行不少于5000万美元的等值外汇资金,区域性总行不少于2000万美元的等值外汇资本金,同总行统一核算盈亏的分支行不少于500万美元等值的外汇资本金。其审批程序为:全国性、区域性的总行申请开办外汇业务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的分行及其所属的分支行申请开办外汇业务,由同级外汇管理局审批。交通银行申请开办外汇业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审批,日常经营活动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负责管理。商业银行申请开办外汇业务,需向外汇管理局提供下列书面材料:开办外汇业务的申请书;经营外汇业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各商业银行分、支行申请开办外汇业务时,须提交其总行对其办理外汇业务的批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及其组织章织;经营各项外汇业务的具体办法;主要负责人和外汇业务经管人员的名单及简历;外汇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经审查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商业银行或分支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发给《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如果商业银行终止外汇业务,要在业务终止前90天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抽出书面申请,批准后在当地外汇管理局、工商管理局和税务局的监督下,对其外汇债权、债务进行全面的清理、清理完毕后再交回《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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