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许可证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156页(1603字)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非关税壁垒措施。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凡要求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厂商应按政府规定向政府机关或有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是进出口的货物要取得政府的许可。进出口许可证是进出口商品的证明文件,其实施范围体现在商品、价格、支付方式、贸易方式、地区等五方面。在商品方面,各国主要对若干重要的即对国际市场影响较大的或价格敏感性商品、国内缺乏和对国计民生有影响的商品、发展民族工业实行进口替代的商品、实行进出口配额的商品、为履行国际义务而限制出口的商品、军火的进出口、高科技和专利发明、能源、严格控制的特殊物资、采取经济制裁限制进出口的某些商品等10种商品实行进出口许可证制度。在价格方面,对一些竞争剧烈的商品规定最低限价并实行进出口许可证。支付方式上,限制使用某些支付方式。如英国规定出口后半年内必须收汇,超过半年的要经许可。日本规定延期付款一定要经许可。在贸易方式方面,限制或禁止某些对国家或地区经济不利的贸易方式的采用。如日本对加工贸易、寄售贸易、易货贸易规定要申请个别许可证。在地区方面,限制或禁止对某些国家或地区的进出口。
为了方便管理和达到不同的管理目的,往往把进出口许可证划分为以下几类:从货物许可的流向来看,可分为进口许可证和出口许可证;从许可的商品来分,可分为一般公开许可证(Open General Licence OGL,适用于一般商品)和特殊许可证(Special Lincence SL,适用于烟酒、麻醉物品、军火武器和某些禁止进出口商品);从许可证与配额的关系来看,可分为有定额的许可证和无定额的许可证;从许可证使用的次数来看,可分为单次使用许可证和多次使用许可证。
许可证的核心是签发,各国对此规定不同。主要有:①统一由国家政府的一个机构签发。如日本是通产省,意大利是外贸部,荷兰、瑞士是经济部。②按照商品大类或行业由不同的政府机构分别签发。③由政府不同层次签发。
实施进出口许可证有利之处主要是:①有利于在对外贸易活动中,有针对性地利用国际分工和保护本国经济利益。②使出口更有秩序地进行,有利于政府有关部门的配合和协作,加强对外竞争力。③有助于进出口管理部门及时掌握重要物资,技术进出口情况,出现问题及时调整政府措施。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更可合理地使用外汇,防止重复引进技术。④对保证国家进出口计划的完成起着促进作用,也有利于本国的财政收支平衡、物资供应平衡和国际收支平衡。⑤配合本国的外交政策,对外经贸政策和地区国别政策。但其缺点也是有的:保护过度会影响生产率的提高;造成不公平竞争;使企业丧失积极性和延误时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实行进出口许可证制度,1958年取消,1980年10月10日又重新实行。第一类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商品由外贸专业总公司统一经营,第二类对国内国际市场有重大影响的商品由外贸专业总公司协调各地方外贸公司交叉经营,第三类是由各地方经营的商品。管理机构分两级,一级是经贸部,二级是省、直辖市、单列市的经贸厅、局、委。第一类商品由经贸部审批许可证,第二类商品根据情况由经贸部或其授权机构审批,第三类由地方经贸厅、局、委审批。凡要求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除报国务院和经贸部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外,还要向发证机关和海关办理登记。国务院或经贸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在经营范围内的商品,不需另申请许可证,但对一些特殊商品仍要申领许可证。未经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机关、团体或学校,进出口货物必须申请许可证。凡是国家限制进出口的商品,不论哪个单位进出口,不论使用何种外汇,均要申请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