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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158页(289字)

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一般称为“×××代表处”。是其总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这里所称外资金融机构系指外国资本的银行、证券公司、投资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信用卡公司、金融性租赁公司。代表处的主要负责人称首席代表,其他人员称代表、顾问、助理、秘书。其工作范围是:咨询、联络、市场调查等非营利性工作。不得为其总部或分支机构(包括设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办理经营性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是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的审批、管理机关。代表处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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