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44页(921字)

又称“行政罚法”。行政行为法的组成部分,规定行政主体对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科处行政处罚的规则、程序,调整行政处罚过程中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处罚法包括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第一个层次为行政处罚法基本法的法律规范,在我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法律规范;第二个层次为各行政处罚单行法的法律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7年9月17日国务院发布)、《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所载的法律规范;第三个层次为散见于各具体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中的行政处罚法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1988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正)、《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9月1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6号发布)中所载的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

行政处罚法主要规定下述内容:①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即确定哪些国家机关有权规定行政处罚,有权规定行政处罚的国家机关分别能规定哪些种类的行政处罚;②行政处罚的种类,如拘留、罚款、没收、吊销证照等;③行政处罚的原则,如依法处罚、一事不再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等;④行政处罚的管辖,即确定行政处罚在不同级别、不同地域行政机关之间的分工;⑤行政处罚的适用,即确定行政处罚适用时从轻、从重、减轻以及免除处罚的条件和有关规则;⑥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当场处罚程序、简易程序和正式程序,正式程序则包括立案程序、调查取证程序、审理听证程序和裁决程序;⑦行政处罚的执行,即确定被处罚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裁决时,行政主体能采取何种措施强制被处罚人执行行政处罚裁决;⑧行政处罚的救济,即确定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裁决不服,认为相应处罚违法时,能通过何种途径请求撤销、变更处罚或请求获得对相应损失的赔偿,行政处罚救济的途径包括申诉、复议、行政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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