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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财务公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159页(437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外国金融机构同中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财务公司。它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正当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合资财务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实收资本不低于其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设立合资财务公司,申请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合资各方均为金融机构;外国合资者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外国合资者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外国合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合资财务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部分或者全部经营下列种类的业务:每笔不少于10万美元,期限不少于3个月的外汇存款;外汇放款;外汇票据贴现;经批准的外汇投资;外汇担保;自营和代客户买卖外汇;资信调查和咨询;外汇信托;经批准的本币业务和其他外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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