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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波动补偿贷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196页(264字)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解决会员国初级产品出口收入减少发生国际收支困难而提供的专项信贷。1963年12月设立。贷款额度最初为会员国份额的25%,1969年9月改为50%,经基金组织同意最高可达100%。贷款期限一般为三年至五年。1981年5月,基金组织又决定为因谷物进口成本过高而发生国际收支困难的会员国提供这一类贷款,贷款额度合并计算不超过125%。会员国申请此项贷款的条件:其出口收入下降是暂时性的,并且是不可控制的原因造成的;借款国与基金组织合作,采取适当措施解决国际收支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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