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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提款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195页(394字)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根据各成员国认缴的基金份额提供给成员国的普通贷款的权利。基金组织最基本的一种贷款。它用以解决成员国因一般国际收支逆差而产生的短期资金需要。根据基金组织协定,在会员国发生国际收支暂时不平衡时,会员国可采取用本国货币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申请换购外汇的方式,从而取得短期贷款。这种购买外汇的权利,即称普通提款权。普通提款权的贷款额度大小与成员国所缴份额成正比例。贷款累计最高限额为会员国缴纳份额的125%,贷款期限为3~5年。还款方式是购回,即以黄金或外汇再买回本国货币。普通提款权的对象仅限于基金组织的成员国政府或政府财政金融部门,如财政部、中央银行、外汇平准基金组织等。普通提款权的贷款实行分档政策,就是将其可动用的贷款额分为几种不同部分:储备部分贷款、第一档信贷部分贷款、高档信贷部分贷款等。对各部分贷款掌握的宽严程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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