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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联盟日内瓦统一支票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209页(266字)

国际联盟理事会1931年在瑞士日内瓦召开会议商讨通过三个关于支票的公约。公约规定,支票必须包含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命令、付款银行名称、出票人签字、出票日期和地点、付款地点、一定金额、收款人或其指定人名称、“即期”字样等内容,否则为无效支票。同时规定,出票人签发支票后,应负票据上的责任和法律上的责任,即担保付款的责任、提示期限过后的责任、付款提示期内不得撤销已开出的支票、开出空头支票的出票人要负法律责任。关于汇票的一些规定同样可以适用于支票,其中主要有出票、背书、付款、追索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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