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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金融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243页(595字)

瑞典中央银行建于1656年,具有中央银行的一般职能,即发行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管理外汇,执行货币政策,调节货币流通,管理信贷等;同时兼办商业银行业务,如办理存款、贷款、汇兑等。该行执行货币政策的主要手段是贴现率政策、存款准备金制度、流动准备率、信贷管理、证券管理、外汇管制,对商业银行管理还采用劝告方式加以引导。其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董事会中有政府指派的公方董事,但公方董事最多不超过5人,并不得兼任银行职员。董事会主席、副主席均由国会任免,董事会在董事中任命行长或副行长。

瑞典商业银行均为股份制银行,须经政府批准后成立。经营一般银行的所有业务,如存款、放款、汇兑、信托、证券、外汇等全部业务。主要有4家,即邮政信贷银行、斯安银行、瑞典商业银行和哥斯银行。储蓄银行吸收定期储蓄存款,用于中长期信贷和农业贷款。储蓄银行的管理机构是董事会,董事的多数由政府任命,其余由存款人选任。合作银行是瑞典地方性的信贷机构,全国有420多家,分支机构700多家。合作银行系统的中央机构是瑞典合作银行,该行也办理商业银行的一般业务。

瑞典的银行体系,除上述各类银行外,还有瑞典投资银行、保险公司、瑞典出口信贷公司、瑞典信贷担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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