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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金融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242页(1504字)

荷兰银行业的管理机构,除中央银行外,还有:①中央银行管理委员会。由中央银行行长、秘书和3~5名董事组成。②中央银行委员会。由12名委员组成。这两个组织的成员均由王室任命,实际上是由财政大臣选任,任期7年,负责监督银行业务,公布年度资产负债表和账目。③皇家委员。由王室任命,按财政大臣指示代表政府监督银行业务。④银行委员会。由17名委员组成,皇家委员是银行委员会的当然主席。其中,由财政大臣任命的12名委员分别为工业、贸易、交通、农业、工会及银行、货币等方面的专家。各类银行之间还有协会组织,一般都是非官方的民间组织,提供服务及协调银行之间的关系。此外,还有银行雇员协会,是银行职工代表组织,负责协商集体劳动协议。

荷兰中央银行——荷兰银行,其宗旨是:稳定币值,发行银行券,监督银行信贷活动。根据1956年公布的信用体系监督法,荷兰银行对商业银行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促进金融业的发展。荷兰银行作为中央银行,行使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的职能。1948年银行法规定荷兰银行是发行货币的垄断机构,负责代理国库,并对政府、财政大臣指定的公共机构、邮政储蓄银行服务不收取手续费。荷兰银行对注册的商业银行开立账户,并办理支票清算,主要在阿姆斯特丹进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管理,主要采取在资本与准备金方面规定保持清偿力的要求,并把调整准备金比率作为调节货币与信用的主要手段。荷兰银行对贷款实行限额限制,商业银行贷款不能超过资本额的25%。荷兰银行资金融通,采取直接贷放。

荷兰商业银行亦称一般银行,需在荷兰中央银行注册获准才能开业。其中,比较大的是荷兰通用银行和阿姆斯特丹——鹿特丹银行。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①办理各种存款。包括储蓄存款、开立往来账户、开发可转让的本票、提供多种贷款等。②作为经纪人,在股票市场上买卖有价证券、承办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③经营投资金融资产,保管有价证券和其他贵重物品,托收红利和到期债券利息,外币买卖,出售旅行和假日的支付工具,开发信用证、保证函件,兑付支票本票,汇票及其他商业票据等。

储蓄银行基本上都是储蓄银行协会的成员。储蓄银行协会对其所属银行提供服务,不办理具体业务。此外,荷兰还有邮政储蓄银行和邮政汇划所,由于银行业务趋向全面化,这些金融机构也都办理多种存款、放款等商业银行业务。

除以上各种银行外,还有其他的银行和金融机构。主要是:①合作银行。起源于农民合作组织,并由1000多家合作银行组成合作中心机构。它与一般商业银行没有多少区别,也办理商业银行业务。②抵押银行。办理个人贷款、不动产投资、长期抵押贷款等业务。其资金来源主要是靠对社会公众及金融机构发行债券,大部分债券是在股票市场上挂牌。③荷兰城市银行。办理城市居民资金融通等业务,资金来源主要靠发行债券集资,债券是通过商业银行及股票经纪人认购,在股票市场上挂牌。④国民投资银行。提供有国家担保的定期贷款。主要是对发展地区工业进行投资,重点是支持那些资金短缺的工业公司,同时对那些风险大的建设项目也予以扶持。⑤分期销售信贷机构。大部分是商业银行组织的消费信贷附属机构,也有的是独立消费信贷机构。主要办理耐用消费品的分期付款销售业务。此外,还有出口信贷公司、保险公司以及由政府建立的几家专业银行,如荷兰国家发展金融公司、荷兰国家发展投资银行、荷兰参股公司及荷兰重建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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