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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银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256页(409字)

国际银行财团贷款中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即债权人。当采用直接银行财团贷款方式时,各个贷款银行都可以同借款人直接签订借贷协议,或通过代理银行代表它们同借款人签订协议,它们按借贷协议所规定的统一条件贷款给借款人,但是每个贷款银行所承担的贷款义务是各自分别而不是连带的,每个贷款银行都明确表明它们对其他银行的贷款义务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如果在银团成员中有某一家银行不能履行其贷款义务,借款人只能向该银行追究其违约责任。作为财团成员的贷款银行并不直接把贷款付给借款人,而是通过代理银行统一贷给借款人,贷款的本金、利息也是由借款人通过代理银行还给贷款银行,各贷款银行按各自贷款的比例收回其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当采用间接银团贷款方式时,一般是由一家牵头银行单独与借款人签订协议,然后在不通知借款人的情况下将参加贷款权出售给其他愿意提供贷款的银行,并由牵头银行负责贷款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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