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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承购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261页(690字)

在发行大宗债券时,通常由数个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组成承购财团,由财团与债券发行人签订承购协议。在协议中确定认购所发行债券总额的一部或全部,并明确各承购人所承担的购买义务是分别的、共同的,还是负连带责任。承购人将所购债券转售给社会上的投资者,并承担由于承购而产生的市场风险;他们不论能否将债券全部转售出去,均应在规定期限内按照约定的价款向发行人付款。有时这种市场风险是很大的,尤其是当政治、经济、金融、汇率等动荡不定或债券发行人鲜为人知时,一旦承购人不能将全部债券销售出去,则各承购人应按各自认购的比例购买余下的债券。在以后剩余债券的对外销售中,可按最初的发行价格出售,也可重新订价出售。承购人有权就其承购、推销行为收取报酬。当债券经理人参与债券的承购时,牵头经理人在承购财团中亦处于统领地位,称为经理承购人。经理承购人为各承购人的代理人,由他确定各承购人认购债券的数额。这些原则,可由承购人之间订立的协议加以确认。有时经理承购人可先向债券发行人承购全部债券,然后再与其他承购人订立分承购协议,把债券按一定比例分给各个承购人销售。在这样的情况下,分承购人与债券发行人之间没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仅对经理承购人承担义务,即于债券未能全部售出的情况下,在各自认购的比例内购买未售完债券。经理承购人一般须承购发行总额的40%。债券承购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资金和销售渠道,因为承购债券需一次投入大量资金,而且必须向社会公众进行推销,在债券不能售完的情况下,更需收购售余债券。所以,承办此业务的金融机构通常财力雄厚、商誉卓着并拥有广阔的销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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