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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保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268页(395字)

保证人仅对某一具体数额以内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该数额一般应小于或等于借款本息的金额。在一般情况下,借款人承担的债务除借款本息外,还包括因融资活动而产生的税负、因借款人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因借贷双方发生法律纠纷而应由借款人承担的法律费用等。如保证人对上述所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则为非限额保证(unlimited amount guarantee)。由于除借款本息外的债务金额往往事先难以预料,保证人为了避免因债务增加而加重保证责任,一般均要求事先确定保证的具体数额。有些国家的法律或保证人的组织章程也禁止提供无限额的保证。中国《外汇指定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1991年1月1日起施行)中规定,银行总行或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行对一个企业的外汇放款加对外担保不得高于其外汇资本金的30%。日本的法律也有类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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