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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说明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268页(366字)

贷款人向保证人开出的证明借款人因违约而欠下债务的书面索赔文件。贷款人为保护自身利益,通常在保证合同中规定保证人收到欠款说明书后,应及时支付相应的款项。该说明书具有终局性的效力。这类保证合同通常把保证人规定为第一债务人,贷款人可直接向保证人追索,而保证人则不能主张借款人的抗辩权,即对借款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借贷双方对借款合同是否存在争议、借款人是否已实际履约等不能提出异议。欠款说明书与备用信用证项下的索赔通知具有同样的法律作用。当备用信用证的受益人向开证行提示的索赔通知与信用证的规定表面相符时,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而不能过问索赔通知载明事项的真伪及是否存在争议。在一般情况下,欠款说明书应通过保证人的开户银行或代理行转递。转递银行应核对说明书上签字、印鉴的真伪,以证明其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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