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ney,Roger Brooke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635页(3207字)

1777年3月17日生于里兰州卡尔弗特郡(Calvert County),1864年10月12日逝于首都华盛顿特区。

塔尼的父母迈克尔·塔尼(Michael Taney)和莫尼卡·布鲁克·塔尼(Monica Brooke Taney)均出身于马里兰州富有的烟草种植园主家庭。1795年,塔尼以优异成绩毕业于迪金森学院(Dickinson College),1799年,获得律师执业资格。1806年塔尼与安妮·基(Anne Key)结婚,安妮是马里兰州知名律师弗朗西斯·斯科特·基(Francis Scott Key)的妹妹。塔尼是罗马天主教徒,也是第一个担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首席大法官的罗马天主教徒。

在担任法官之前,塔尼一直从事律师职业。他恢复了他所继承的为数不多的几个奴隶的自由,并在马里兰州担任过各种职务。塔尼是作为联邦主义者(Federalist)而开始其生涯的,但在1825年之前,他却是个狂热的杰克逊派分子(Jacksonian)。1831年7月至1832年9月担任总检察长期间,塔尼帮助安德鲁·杰克逊总统(Andrew Jackson)起草了反对延长美国银行营业执照期限(recharter of the Bank of the United States)的部分意见,并起草了一份未被公开的意见书,反对获得自由的黑人奴隶成为美国公民。1833年9月至1834年6月塔尼担任临时财政部长时,将所有的联邦基金从美国银行中取出。为了表彰他的忠诚,杰克逊总统于1835年12月提名他担任首席大法官。1836年3月塔尼的提名获得批准,开始其首席大法官任职生涯,直至其去世。塔尼任职时间之长,仅次于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

在塔尼的领导下,联邦最高法院走向一条注重州权利(states’ rights)、地方经济发展、维护奴隶制的道路,同时普遍反对对宪法的国家主义解读(nationalist reading of the Constitution)。塔尼成功地使最高法院摆脱了马歇尔大法官对宪法进行的宽泛的国家主义解读道路。塔尼经常将一些重要判决任务指派给其他法官,但毫无疑问地,他作为最高法院的领导人,为最高法院的发展定下基调和方向。

查尔斯河大桥公司诉瓦伦特大桥公司(Charles River Bridge Co.v.Warrant Bridge Co.,1837)案很好地说明了塔尼的经济理念。查尔斯河大桥公司主张马塞诸塞州准许瓦伦特大桥公司在查尔斯河上修建与其构成直接竞争的大桥,违反了其特许状(charter)。查尔斯河大桥公司认为其获得的特许状暗示其拥有垄断权,而马塞诸塞州授予瓦伦特大桥公司特许状,实际上违反了宪法的合同条款(the contract clause)。作为最高法院的主审法官,塔尼否决了查尔斯河大桥公司的主张,判决“合同条款的任何含糊之处,应按不利于风险者(adventurers),而有利于大众的方式解释”。

这一判决并没有根本背离马歇尔大法官的经济理念,而仅仅是承认了公共利益的实现需要在私人利益和公共需要之间保持平衡,正如立法机关所反映出来的那样。查尔斯河大桥公司案及此后的案件均体现了塔尼维护州权利的倾向。查尔斯河大桥公司案中的法官意见尊重了各州促进经济发展和控制地方产业的需要。与此类似,在布里斯科诉肯塔基银行(Briscoe v.Bank of Kentucky,1837)和纽约诉米恩(New York v. Miln,1837)案中,塔尼领导下的最高法院均维护各州管理其经济事务的权利,即便是州的法规(regulations)有侵犯全国性权力(national power)之嫌。在许可(The License Cases,1847)案中,塔尼领导下的最高法院判定州关于禁止进口酒的法律有效,认为这些法律没有侵犯国会根据商务条款所享有的权力。在科利诉费城华顿港口委员会(Cooley v.Board of Port Wardens of Philadelphia,1851)案中,宾夕法尼亚州法律规定进入费城的船只必须雇用当地引水员,最高法院判定这一法律有效。该案判决虽是由本杰明·R.科迪斯(Benjamin R.Curtis)法官起草,但也体现了塔尼对于各州权利的普遍尊重。

塔尼是奴隶制度的强力支持者,同时也极端敌视获得自由的黑人奴隶。他最为着名的法官意见,是在德瑞德诉山富德(Dred Scott v.Sandford,1857)案中,这一意见充分展示了其种族歧视和支持奴隶制度的立场以及对全国性权力的敌视。在该案中,塔尼判定1820年《密苏里妥协案》(the Missouri Compromise,1820)无效,其理由是国会无权管理这些地区的奴隶制度问题。他还判定黑人根据宪法不享有任何权利,即便是在所居住州有投票权,可担任公职的黑人根据宪法也不能成为美国公民。而在诸如艾伯曼诉布希(Ableman v.Booth,1859)案这样的奴隶逃亡案件中,塔尼却改变原先支持各州权利的立场,而是支持建立强有力的全国性政府。其原因是此时采取强硬的国家主义立场是与支持奴隶制度不谋而合的。

南北战争期间,塔尼竭尽全力破坏林肯政府(Lincoln administration),反对林肯政府提出的几乎所有政策。很明显他是一个南方邦联的同情者,但对于他的大部分所作所为,林肯总统都不予计较,比如他在梅里曼(Ex parte Merryman,1861)案中担任巡回法院法官时就曾阻止林肯总统镇压一名为南方邦联招募军队的马里兰州人士。而在大多数与战争相关问题的判决上,最高法院的多数法官均在表决中反对塔尼的意见。塔尼最后在痛苦中死去,且遭到了多数美国人的唾弃。马塞诸塞州参议员查尔斯·山纳(Charles Sumner)甚至反对在首都华盛顿为塔尼塑半身像,理由是塔尼支持奴隶制度,同时反对联邦。这实际道出了当时大多数美国人的心声。

【参见“Race and Ethnicity(种族与族裔)”、“Slavery,Law of(奴隶法)”】

Carl B.Swisher,The Oliver Wendell Holmes Devise History of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vol.5,The Taney Period,1974.Don Fehrenbacher,The Dred Scott Case:Its Significance in Law and Politics,1978.Harold M.Hyman and William M.Wiecek,Equal Justice Under Law,1982.Paul Finkelman," ' Hooted Down the Page of History':Reconsidering The Greatness of Chief Justice Taney," Journal of Supreme Court History 1994(1995):83-102.

——Paul Finkel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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