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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管辖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279页(390字)

亦称“地域管辖”。涉外民事案件依其与一国领土的一定联系来确定管辖权,只要当事人或诉讼的标的物位于其境内,或者有关的法律关系、法律事实发生在该国境内,该国就有管辖权。在现代国际经济贸易争议案件中,绝大多数国家都采取属地管辖原则。根据诉讼主体与管辖国领土的联系来确定的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或“一般管辖”,即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原告人向与被告人有关的国家法院提起诉讼。主要有两种情形:由被告人住所地国家的法院管辖,这是国际上所普遍承认和采用的原则;由被告人所在地国家的法院管辖,这是英、美等普遍法系国家所采取的一项地域管辖制度。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了地域管辖原则。如果被告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则依据国际上通行的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原则以及中国《民事诉讼法》总则中关于管辖原则的规定精神,中国法院当然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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