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保安林更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09页(376字)

1989年9月21日,台湾当局农业委员会发布《台湾保安林经营准则》。准则规定:保安林在地势陡峻、地盘脆弱、易起冲蚀、崩塌或造林困难地区,应进行天然更新;在地势平坦或缓坡容易复旧造林地区,其更新以择伐为主。国有保安林的择伐作业,按国有林事业区经营计划办理。一年内可择伐区域的面积,以该保安林可作业立木地面积除以回归期的商数为限;其择伐林积为该择伐区域的林木总材积乘以择伐度的积数,择伐度最高不得大于1/3。公有保安林、私有保安林及国有经政府放租营造的保安林一年内的皆伐面积,以该保安林可作业立木地面积除以伐期龄的商数为限。其皆伐面积并不得超过采伐区域面积的1/3。保安林如施行择伐更新有困难,可施行横坡带状或季节风成直角的带状或块状皆伐。一年内皆伐面积在3公顷以上时,应分处皆伐,每一处不得超过3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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