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土地委员会
书籍:中华金融辞库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365页(461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下简称“中英联合声明”)于1985年成立的负责就《中英联合声明》附件三中《关于土地契约》和其他有关事宜进行磋商的机构。委员会在香港举行会议。中英双方各派3名官员组成,双方官员各向自己的政府负责。《中英联合声明》的规定:中国政府同意港英政府在过渡期中可以批出超越1997年后50年的土地契约,每年限50公顷;原已批出而将于1997年期满的地契可以续期50年,不补地价。土地交易所得的地价收入,扣除开发土地成本外,将由港英政府和1997年7月1日以后成立的特别行政区政府均分。港英政府分得的地价收入,拨入基本工程储备基金,用于香港的公共工程和土地开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分得的地价收入存入在香港注册的银行,除按规定用于香港土地开发和公共工程外,不得动用。土地委员会负责就《中英联合声明》附件三的实施进行磋商;监察和审核每年批出土地的限额及其收入的分配和使用。该委员会于1997年6月30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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