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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金融管理局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375页(441字)

简称“金管局”。香港政府部门,隶属财政司。1993年 4月1日由港府外汇基金管理局与银行业监理处合并而成。香港金融管理局总裁由财政司委任,并向财政司负责。香港金融管理局的职能为:制定货币政策、负责金融监管及支付体系管理。具体概述如下:①在联系汇率制度下,通过外汇基金的健全管理、货币政策运作及其适当的措施,维持货币的稳定;②通过监管银行业务和接受存款业务,以及监管认可机构,确保银行体系的安全及稳定;③促进金融体系的效率、完整性及发展,尤其是支付和结算的安排。

这些职能与世界各地中央银行大致相符,但香港金融管理局与一般中央银行不同,并不执行下列职能:①独占法定货币发行权。港元的发行工作由汇丰银行、渣打银行和中国银行三家发钞行承担;②规定银行及其他存款机构向之缴存无息准备金;③政府的往来银行。因此,许多学者认为香港金融管理局不能称作香港的中央银行,至多只能称为准中央银行式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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