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废物清除组织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51页(424字)

德国《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第52条规定:(1)清除专业企业应有清除团体协会标志,它有权与技术监测组织签订至少为期1年的监测合同。监测合同需要废物经济最高主管部门或由经指定的部门的同意。批准可以同时作出。(2)联邦政府倾听参与方的意见后,通过联邦参议院同意的法律条款授权对清除专业企业作出规定。可以规定对专业知识的最低要求,要求对个人的可靠性和赔偿保险作出保证,并对仪器和设备的要求作出规定。此外,联邦政府可以对清除专业企业的特殊认可、认可的程序方法和前提、回收和取消认可、检查和检查机构的任命和组成以及检查方法作出规定。(3)清除团体需要废物经济最高主管部门或由其确定的部门的认可。为了抵制企业竞争的限制,可以撤销认可。清除团体的活动是按统一的方针进行的。其方针由联邦环境、自然保护和反应堆安全部在联邦参议院的同意下批准。方针可以规定许可的前提、撤销认可、监测标志、给予批准以及吊销批准的形式。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