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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合并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405页(179字)

政府责令四会合并为一家合法交易所的条例。于1980年通过,其后于1983、1985及1989年修订。该条例规定远东会、金银会、九会和香港会4家交易所必须于指定日期清盘,由一家认可的联合交易所取而代之,认可的交易对于设立、运作和维持香港的证券市场享有专利。该条例同时对联交所的组织大纲及章程作出了管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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