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利率管理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448页(818字)
台湾当局货币政策的重要工具之一。金融当局在不同时期,根据当时的经济发展情况,对银行利率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从演变过程看,台湾的利率管理可分为“中央银行”复业前和复业后两个时期。1945年国民政府接管台湾初期,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和台湾省政府财政处曾先后负责管理银行利率。直到1950年7月,台湾银行才正式受托行使制定和管理银行业利率的职权。1946年2月由当时国民政府颁布实施的《银行存放款利率管理条例》成为台湾金融当局对银行业利率进行管理的第一个法律依据,它规定银行存款利率不得超过放款利率,而放款利率的上限须经过“中央银行”核定。1947年12月,国民政府根据修订后的”银行法”,在原来的利率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另行公布了《利率管理条例》,对台湾银行利率实施严格的管制。该条例是此后30多年间台湾金融当局进行利率管理的主要依据。
1961年7月1日“中央银行”复业后,虽然收回了委托台湾银行核定和管理台湾银行业利率的职权,但基本上还是沿用了以往利率管理的办法,实行严格的利率管制。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台湾当局于1975年7月修订的“银行法”中有关银行利率管理的条款,显示台湾银行利率管理制度出现了重要转折。此后,“中央银行”对银行利率的管制有所放松,各银行可以在“中央银行”规定的上限之内自行确定存款利率,还可以视借款人信用状况,在放款及贴现率最高、最低限度内制定差别利率。进入80年代以后,“中央银行”进一步放宽对银行利率的直接管制,扩大了银行放款利率的上下限幅度,以使银行利率变动更能反映市场资金的供求状况。在此基础上,“中央银行”为加快利率自由化进程,于1987年3月再次扩大银行放款利率上下限幅度。1989年7月,经过修订的台湾“银行法”,取消了“中央银行”核定银行业存放款利率上下限的有关规定,在法律上实现了利率的完全自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