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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人寿保险业安定基金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464页(259字)

台湾“财政部”于1974年4月设置的专项基金。其目的是为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推动人寿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人寿保险业安定基金设置的管理办法》,凡于1974年7月1日以后签发的新寿险保单,必须提缴其保费收入的5%作为安定基金,直至本息累积到折合新台币2亿元为止。其增值的利息按提缴比率转给原公司,直到还清各公司原缴存的金额为止。此后,再增值的利息全部转入基金,用于扶持一些经营困难的寿险公司及其他为保护投保人权益的特殊开支。基金由人寿保险业安定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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