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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交通银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536页(427字)

中国国民政府国家银行之一。成立于1908年,是清政府为赎回京汉铁路和经办铁路、电报、邮政、航运四项事业的收付款而设立的。政府强调系官商合办银行,实际权力全在政府。创立时额定资本库平银1000万两,实收500万两,官股占40%,商股占60%,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公布的《交通银行则例》,明确该行营业范围,除经营交通“四政”存款外,并得受政府委托分理国家金库,办理国外款项,掌管特别会计之国库金,发行兑换券,经办国内外汇兑及一切银行业务,使它事实上具有国家银行性质。由于替政府垫款过多,1916年和1921年两次发生钞票停兑,使其实力和信誉大受影响。国民政府成立后,将该行改组为“发展全国实业之银行”,用增加官股和增派官股董监事的办法加以控制,纳入国民政府官僚资本金融体系,成为“四行两局”中的第三位。上海解放后,由人民政府进行接管,经过一段时间的整编改组,于1949年11月1复业,12月总管理处迁往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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