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管理银行办法
书籍:中华金融辞库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569页(258字)
国民政府财政部在抗日战争胜利后发布的金融法规。1946年4月17日公布,共27条。规定:除县银行外,一律不得设立新的银行;商业银行设立分支行处,应先呈请财政部核准,并限制地点;存款准备金活期存款为15%~20%,定期存款为7%~15%;银行非经特准,不得买卖外汇及生金银;对银行发放贷款,在对象、数量、期限上作了限制。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财政部同时公布废止《非常时期管理银行暂行办法》。1947年9月1日,国民政府公布新银行法后,财政部于10月23日公布废止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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