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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息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75页(292字)

债权人对债务人免收的贷款利息。

免息一般包括两种情况:①债权人对债务人所借贷款本金豁免后,其利息也随之免交。如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65)174号《关于处理1961年以前农村四项欠款问题的通知》规定:“农村社队欠国家的赊销款、预付款、预购定金和农业贷款,截止至目前未归还部分,一律豁免,不再偿还”。

②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归还贷款本金,但可免交贷款利息。免息具有较强的历史性和政策性。近年来,随着银行商业化进程的加快,免息政策已很少使用。从1996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贷款通则》第十六条明确规定,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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