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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268页(368字)

一个人处于另一人的法律地位,代为行使另一人的权利。

在国际融资活动中,代位权是指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的规定向贷款人清偿全部债务后,即取代贷款人而成为债权人,并取得贷款人原来所享有的对借款人或连带保证人的一切权利。包括贷款人对借款人的偿还请求权、贷款人为确保债务履行而设定的担保物权、贷款人对其他所有连带保证人的请求权等。

当保证人承担按份保证责任时,则在其清偿后,可依其清偿范围获得上述权利相应比例的份额。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即与贷款人处于平等求偿地位,可与贷款人按比例分享行使请求权和担保物权的收益,从而使贷款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因此,在保证合同中通常规定,保证人只有在因借款合同所产生的一切债务全部清偿之后才能行使代位权;或规定保证人在行使代位权时不得在任何方面与贷款人发生利益冲突和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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