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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试行办法

书籍:中华金融辞库 更新时间:2018-09-27 09:42:34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639页(641字)

中国农业银行为了增强农村信用社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能力,充分发挥信用社融通农村资金,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制定了《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试行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办法》分“总则”、“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监督管理”、“罚则”、“附则”5章,共18条,主要内容有:①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包括资本充足率、资金运用比例等10个指标。资本总额占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其中附属资本不得大于核心资本。信用社的资产总额,减去缴存存款准备金及存放中央银行、农业银行、其他同业、联行、联社款项后,占信用社负债总额,加所有者权益,减去缴存存款准备金、净拆入资金和借入银行款项的比例,不得高于100%。

贷款占资产的比例年末不得高于60%,年中不得高于65%。中长期贷款比例不得超过30%。资产流动性比例不低于25%。备付金比例不低于5%。对一户企业和一户个体工商户或农户个人的贷款余额分别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50%和10%。

逾期和催收贷款比例分别不得超过10%和5%。拆入资金比例不得超过4%。

年利润总额与资产总额的比例不低于1%,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低于15%。②监督管理。

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由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和信用联社监督管理,各信用社应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制度,按月向联社报告资产负债比例指标执行情况。③对违反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规定的,将分别情况采取不增加新贷款、限期调整、罚款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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