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人民公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江西人民出版社《简明农业经济辞典》第41页(786字)

农村人民公社是1958年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基础上,组成的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它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营管理制度,即生产资料、劳动产品分别归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而以生产队一级为基础。与此相适应,实行三级核算,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

在人民公社化过程中,广大干部和群众的革命热情是可贵的,但是由于我们对社会主义建设经验不足,对经济发展规律和中国经济基本情况认识不足,工作中产生了“左”的错误,使得以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和“共产风”为主要标志的“左”倾错误严重地泛滥开来。针对这些情况,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对农村人民公社的体制和政策进行了几次调整,才使集体经济逐步稳定下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发生了许多重大变化。其中,影响最深远的是普遍实行了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而联产承包责任制成为主要形式。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各项农村政策的推行,打破了我国农业长期停滞不前的局面,促进农业从自给半自给经济向着较大规模的商品生产转化。为了适应这一形势发展的需要,农村人民公社的体制也逐步实行了改革,把原来政社合一的体制,改变为政社分设的集体经济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农村人民公社集体经济组织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和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由它的全体劳动者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国家保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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