嫡长子继承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21页(227字)

西周成王时,由周公旦确立的王位继承制度,为宗法制创建的基础与核心。

古代国君多妻,正妻称“嫡”,余皆称“庶”。商制,王之诸子和诸弟皆有继承王位之权。周制,嗣位者必须是嫡妻长子,即宗子。

若嫡妻无子,则立贵妾(庶妻中级别高者)之子,不考虑年龄和才能,诸子和诸弟皆无嗣位资格。

目的是使继承权明确,避免争端。故《传·隐公元年》曰:“立适(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后各诸侯国与各宗族亦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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