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遣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28页(212字)

相对固定官职而言的临时官差,事毕即归原位。

北宋前期官仅寄禄,表明品位,非另有敕命,不治本司事。三省六部类以他官主判,外府州县也以京官知其事。判、知均为差遣,故宋代特重差遣,为实权所在。

后代差遣主要指一些特殊的事务,如科举考试、治水赈灾等。

明代总督、巡抚系衔于都察院,也为差遣性质,清代改为正式官职。清代后期一些新添设的衙署,因无额定编制,其长官称总办、会办等,也为差遣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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