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令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61页(396字)

官名。

战国秦国始设。掌一县民政、司法、财赋等各类事务,诸如宣扬礼义,教化百姓;运用刑法,惩戒犯法、违禁者;主持修治境内公共设施;征集赋役;管理户口;赈济灾民等。下辖丞、尉等长吏和斗食、佐史等少吏。通常于万户以上县设令,秩禄千石至六百石不等;于万户以下县设长,秩禄五百石至三百石不等。

亦有于地广人稀、仅辖数百户之县设令,而于土沃民稠、辖有四五万户之县设长的。并有平、剧县之分,其令、长待遇均有差异。

或谓“县啬夫”、“大啬夫”为秦汉时县令、长之别称。至晋,其令、长属官有主簿、录事史、主记室史、门下、书佐、干等。至北齐,诸县分下下至上上三等九级。至唐,皆置令,废长,别称“明府”。又分诸县为赤、畿、望、紧、上、中、下七等,品秩自正五品至从七品不等。至宋,凡以京、朝、幕官出任县府行政首长者,皆称“知县事”。

元代称“县尹”。明、清时改称“知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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