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官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73页(200字)

官名。

唐玄宗天宝后带有军事性质的如节度、观察、防御等使,下均有判官,佐理事务,但非正官。五代唐以前,判官多由本州辟举,后唐末帝时始以朝士充位。

宋代节度、观察、防御、团练、宣抚、转运等使的机构中,也皆设有判官,佐理事务。

宋太宗以诸州缺幕僚,命朝士为签判,选人则称判官,掌州内文件。元代置判官于各路府州。明代仅置于州中,员数不定,地位较低。

清改称为州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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