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94页(347字)

金法律的总称。

主要有①《皇统制》,金熙宗诏诸臣以本朝旧制兼采隋唐之制,参辽宋之法,于皇统五年(1145)撰成,一千余条,内容大体依宋制。②《正隆续降制书》,海陵王正隆(1156-1160)年间编定,与《皇统制》并行。③《大定重修制条》,世宗即位后命臣下校正皇统、正隆之制及大定年间所颁法规而纂成,十二卷,凡一千一百九十条。大定十九年(1169)颁行。④《泰和律令敕条格式》,章宗明昌五年(1194)曾重订律文,作《明昌律》及《疏义》,未颁行,后又命重编新律。泰和元年(1201)书成,三十卷、十二篇,篇目一准于唐律,凡五百六十五条,另附注疏,名日《泰和律义》,又制《律令》二十卷,《新定敕条》三卷,《六部格式》三十卷,于泰和二年颁布。

今已失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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