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95页(183字)

古代法律形式之一。

汉魏科条繁多,北魏太昌元年(532)始以格代科,东魏制《麟趾格》,格成为独立法典形式。北齐因之。隋唐前为刑事法规,隋唐后多为行政法规。唐分散颁格(全国官署共同遵守)和留司格(只供本部门执行)两种,是律令的重要补充和重要来源。

违格者依律处罚。宋以后格之地位稍降。

明清两代行政法规入于会典,不另定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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