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业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93页(204字)

隋法典。

隋炀帝以《开皇律》太重,命弘等造新律,于大业三年(607)颁行。十八篇,其篇目为:名例、卫宫、违制、请求、户、婚、擅兴、告劾、贼、盗、斗、捕亡、仓库、厩牧、关市、杂、诈伪、断狱,凡五百条。

较《开皇律》篇目虽有分析,而条项多仍其旧。

刑罚有所减轻,其中降从轻典者二百余条。此外,还取消了“十恶”的名目和其中某些条文,以示宽刑。唐武德元年(618)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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