谋反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97页(254字)

“十恶”之一,指图谋推翻朝廷统治的行为。

封建法典对谋反(及谋大逆)处刑最重,株连最广。唐规定,谋反及谋大逆者,不分首从皆处斩刑,父、子十六岁以上者皆处绞刑,十五岁以下及母女、妻妾、子妻妾、祖孙、兄弟、姊妹,及部曲、资财、田宅全部没入官府。伯叔父、兄弟之子皆流三千里。

虽欲谋反,但词理不能动众,威力不足率人者,亦皆处斩刑,父子、母女、妻妾流三千里。

妄称谋反、传惑众人而查无实证的,处绞刑。口陈欲反之言,心无真实之计,而查无实证的,流二千里。

明清处罚较前代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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