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孝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98页(266字)

“十恶”之一,指对祖父母、父母的非礼行为,包括告发、咒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世而与之分居,别置私财,不予供养;父母丧期,或出嫁娶妇,或歌舞作乐,或脱去丧服改穿吉服;得知祖父母、父母死讯而匿不举哀,祖父母、父母在世而诈称死亡。

唐律规定,告言、詈沮祖父母、父母者处绞刑。别籍异财者处三年徒刑。供养有阙者处徒刑二年。居父母丧而嫁娶者、作乐者、释服从吉者皆处徒刑三年。

闻父母丧匿不举哀者流二千里。诈称祖父母、父母死者处三年徒刑。

明清除了告发、咒骂祖父母、父母者外,其他处罚都有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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