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98页(201字)
“十恶”之一,指谋杀及出卖缌麻以上亲属,殴打和告发丈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的行为。
唐律规定,谋杀缌麻以上尊长者流二千里,已伤者处绞刑,已杀者处斩刑。如尊长谋杀卑幼,各依故杀罪减二等,已伤者减一等,已杀者依故杀法。略卖期亲以下卑幼为奴婢者处三年徒刑。妻殴夫处徒刑一年,殴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处绞刑。告发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虽控告属实,仍处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