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义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98页(198字)

“十恶”之一,指严重违反礼义的行为,包括: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现受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闻夫丧匿不举哀,在丧期内歌舞作乐、或脱去丧服改着吉服,或改嫁他人。

唐律规定,谋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流二千里,已伤者处绞刑,已杀者处斩刑。闻夫丧匿不举哀者流二千里,作乐、释服从吉、改嫁者皆处徒刑三年。

明清律,闻夫丧匿不举哀以下各罪处罚较唐为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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