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67页(387字)

一国与他国或其他国际法主体间在政治、军事、法律、经济、贸易、文化等方面的交往而形成的有关相互关系、活动的事务。它有几个特征:①主权国家或国际法主体对外的事务,不包括内政问题;②由官方处理的事务,纯民间交往不能形成外交事务;③一般要遵照国际法原则进行活动,即是合法的事务,但有时合法性不定,如国与国之间处于交战状态时;④有一定的礼仪性。外交事务一般由国家的最高行政当局管理。但如果有涉及主权国家重要的对外权利义务的事务时,则须国家元首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事先批准或事后认可。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国家主席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全国人大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其常委会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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