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14页(970字)

亦称民族自决权。被压迫民族脱离帝国主义统治,摆脱民族压迫制度,要求建立独立民族国家的自主权。克思和恩格斯一贯主张被压迫民族有自己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他们认为“压迫其他民族的民族是不能获得解放的。它用来压迫其他民族的力量,最后总是要反过来反对它自己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86页)在帝国主义时代,工人阶级应当把民族自决权作为一般民主原则来倡导。1896年第二国际伦敦代表大会的决议明确宣布民族自决权。但第二国际的首领们将其意义缩小到仅仅是现有国家范围内的“民族文化自治”,故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他们都变成了维护帝国主义战争的社会沙文主义者。1903年,列宁不顾那些借口多民族大国有进步性而主张留在多民族大国的右倾机会主义者和宣传民族自决权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实现不了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没有存在的必要的左倾机会主义者的阻挠和反对,在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党纲中终于写进了民族自决原则。俄国社会主义革命取得胜利后,芬兰资产阶级代表芬兰民族意志,向俄国提出了脱离俄国建立独立的民族国家的要求。列宁当时认为,资产阶级代表民族意志要求分离并建立独立国家以实现民族自决权,就各民族未来前途而言,在政治上对工人阶级的联合有利无害。1917年12月6日,当芬兰议会通过关于芬兰为独立国家的宣言后,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人民委员会于是年12月很快承认芬兰的国家独立。列宁指出,我们是想建立大国,使各民族应在真正民主和真正国际主义的基础上相互接近乃至相互融合,但是没有分离自由,这种基础是不可想象的。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没有民族压迫制度,劳动人民要求的不是民族分离而是各民族之间的紧密团结,但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民族隔阂和互不信任的思想影响在人们头脑中还会存在很长时间。因此,列宁认为,为了克服历史遗留的民族隔阂和互不信任的影响,在无产阶级掌握政权之后必须使一切民族享有民族自决权,使有条件脱离其他民族国家集体而建立独立的民族国家的自主权利。但民族自决原则的基本含义,在于促进各民族之间的和睦、平等、团结、合作和社会主义整体事业的发展,而不是相反。运用民族自决权的愿望应符合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决不能把承认一切民族都有自决权的原则跟某个民族在某个时期宜于分离的问题等同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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