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斯敏斯特条例》①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71页(520字)

英国议会通过的与其自治领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爱尔兰和纽芬兰平等地位的法律。条例是对1926年和1930年大英帝国协商会(British Imperial Conferences)决定的执行,特别是1926年的协商会宣布,虽然它们在对王室一般效忠的基础上联合并自由地成为英联邦的成员,但大英帝国内的自治领地位平等,在它们的内外事务上各不相属。另外,条例确认,各自治领享有管理各自内外事务、建立外交使团和在国际联盟中自派代表的主权权利。它还声明:“此后由联合王国议会制定的法律”或由任何自治领议会制定的法律“除非经自治领的要求或同意,不再作为该自治领法律的一部分。”然而,条例搁置了一些难以解决的法律和宪法问题,如英王的作用、当某自治领处于战争状态时其他自治领是否可能保持中立等。

②(Statutes of Westminster,1275,1285,1290)中世纪英国三个重要的条例。由爱德华一世(Edward Ⅰ,1272~1307在位)于威斯敏斯特宫召集的“议会”发布。三个条例均由主要调整民、刑关系的诸法合体的条款构成。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