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成片开发土地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67页(416字)

对外商投资从事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行为。成片开发,是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平整场地、建设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等公共设施,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然后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经营公共事业;或者进而建设公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面建筑物,并对这些地面建筑物从事转让或出租的经营活动。我国对外商成片开发土地的管理内容包括:吸收外商进行成片开发的项目,应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成片开发项目建议书或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外商投资成片开发,应当依法成立开发企业;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开发区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开发企业应编制成片开发规划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开发企业必须在实施成片开发规划,并达到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规定的条件后,方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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