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坐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99页(212字)

即以所诬告的罪责反加于诬告人。

秦汉以来,历代如此。唐律规定,诸诬告人者,各反坐。

皇帝上表诬告他人、诬告本地长官、卑亲属诬告尊亲属等要加重处罚。明清反坐规定严于前代。凡诬告人笞罪的,加所诬罪二等处罚,诬告人杖、徒、流罪的,加所诬罪三等处罚,最重处罚是杖一百,流三千里,并赔偿经济损失。明成祖永乐元年(1403)定《诬告法》,凡诬告十人以上者,凌迟处死,枭首其乡,家属迁化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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