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99页(213字)
古代罪名。
指造合或传畜毒虫毒害他人。集诸毒虫于一器,使之相食,最后所剩一虫,即为蛊。另外传畜猫鬼之类以害人亦属此类。
历代处罪甚严。
汉规定,敢蛊人及教令者弃市。隋规定,凡畜猫鬼蛊毒厌魅野道之家,投于四裔。唐以造畜蛊毒为十恶中“不道”的内容之一,处以绞刑。造畜者同居家口虽不知情,以及里正、坊正、村正知而不纠者,皆流三千里。若遇大赦,造畜者、同居家人及教令者仍流三千里。
历代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