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名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100页(230字)

古代处罚官员方式。

即除去官爵。汉已有,后世因之。唐规定,凡监临主守于所监内犯奸、盗、略人、受财枉法的除名;犯十恶、故杀人、反逆缘坐的,在判决之后虽遇大赦,犹合除名:非上述罪名而犯死罪的,犯死罪已死于狱中的,本犯死罪可降为徒流的,犯死罪逃亡在外的,这四种人在判决之后也除名。凡除名者,官爵悉除。

课役从本色。六年之后,恢复官籍,降等叙用。明清律有“除名当差”条,凡职官犯罪,罢职不叙,追夺除名者,官职悉除。无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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