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官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100页(381字)

古代处罚官员方式。

轻于除名。汉已有。

晋分免官和免所居官两种。唐律规定,凡犯奸、盗、略人及受财而不枉法的,犯徒流罪在判决后逃走的,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作乐及婚娶的,处以免官。即免去其所任的职事官、散官、卫官、勋官。三年之后,降原先官品二等叙用。其爵位及不因降等而影响的历任之官仍可保留。凡所任官府及官职的名称与父祖名字相讳而仍然在职就任的,祖父母、父母老疾无人服侍、子孙为居官位而置之不顾的,在父母丧期内生子、娶妾、兄弟别立户籍或分异财产、冒哀求仕的,奸监临内杂户、官户、部曲妻及婢的,处以免所居官,即免去其所任的一官。

职事官、散官、卫官同阶者总为一官。

若一身兼有数官,则免去高的官职。若一身兼有职事官和勋官的,则免去职事官。没有职事官的,则免去勋官之高者。

一年以后,降原先官品一等叙用。明清律无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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