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回避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100页(179字)

古代司法制度。

审判官吏若与被审人有亲仇关系,不能参与该案,另易他人审判。唐始有此规定,后世因之。宋规定,诸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五服内亲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并受业师,经为本部都督、刺史、县令,及有仇嫌者,皆须听换。

元代规定,凡应回避而不回避者,各以其所犯坐之。明清规定,若不回避而使定罪有增减的,以故出入人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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