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努阿图外国捕鱼许可限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73页(420字)

瓦努阿图《渔业规则》第4条规定,根据第5条,按照渔业法第4条颁发的每一份外国捕许可证应受下列一般条件的限制:(1)船舶在瓦努阿图水域时应一直悬挂其船旗国的国旗;在从海上和空中都能清楚地看见的部位,在反差强的底色上,用至少1米高的字母和数字,标出船舶的国际无线电呼号。(2)填于申请表的内容若发生变化,应尽快通知主管局长,在任何情况下,不应在变化发生之日起7天以后。(3)除许可证允许的外,不能在瓦努阿图水域进行任何其他捕鱼活动。(4)在瓦努阿图水域,不能将鱼从一船转至另一船,但经局长批准并遵守局长可能规定的条件者除外。(5)渔船船长应使捕捞日志得以按日记录和保存,并按照局长为记录该船在瓦努阿图水域捕鱼作业的目的不时要求的格式。(6)根据(5)项保持的日志,应以其原始和未经改变的状态送交局长或由局长指定的其他人员或机构。(7)渔船船长应负责向局长或局长指定的其他人员或机构提供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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